化隆县法院:家庭琐事闹离婚 法院全力化矛盾

19.11.2015  11:41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家庭琐事闹上法庭要求离婚案件,最终判定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离婚。

        原告赵某诉称,自己与被告苗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三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并于当年9月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  便对自己拳打脚踢,甚至拿菜刀、斧头恐吓,无奈于2014年4月从婆家出走,靠打工度日,分居期间被告还经常威胁自己,致使自己生活不能安宁,现依法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领取了结婚证,同年9月育有一子,虽然婚后为一些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而且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理解,还有和好的可能。化隆县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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