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法院公正缺席审理邻里矛盾致人受伤案

19.10.2015  11:12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告缺席审理,化隆法院公正判决。

        原告张某某诉称,今年3月,被告绽某在村公路旁开挖自来水管时,与自己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致使自己头部受伤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住院十天,但被告拒绝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4月29日,化隆县公安局作出化公(治)行罚决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绽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和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绽某向自己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2629.5元。同时,原告张某某针对自己的诉求,向化隆县法院提交了化隆县公安局化公(治)行罚决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院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病人费用清单等证据。

      受理后,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绽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化隆法院公正缺席审理。化隆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头部受外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请求的西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共计4409.86元,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但伙食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不符合事实及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化隆县法院公正缺席判决被告绽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4809.39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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