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法院:化隆县首起酒驾案宣判
19.01.2015 18:2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2月7日18时15分,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青BXXXX号小型轿车行致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建设路烟草公司门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青BXXXX号车相撞,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对马某进行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车。
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书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不以醉驾司机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社会危害,而是只要醉驾司机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以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马某符合上述标准。与此同时,化隆县法院的法官告诫人们:为了他人,为了自己,别存侥幸心里,喝酒别驾车,驾车别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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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01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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