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琐事闹离婚法院不准许

05.12.2015  02:32

   近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家庭琐事要求离婚案件,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离婚。

  原告赵某诉称,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苗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了婚礼,并于当年9月份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苗某某便对自己拳打脚踢,甚至拿菜刀、斧头恐吓,无奈于2014年4月从婆家出走,其间被告苗某某还经常威胁自己,现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领取了结婚证,同年9月育有一子,虽然婚后为一些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两人如加强沟通和理解,还有和好的可能。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