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省省级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差别化支付新政

01.12.2015  13:31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省级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差别化支付政策的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起,我省省级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进我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有效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根据新政,下列未按规定转诊或诊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一是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且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但参保人员不愿意接受治疗,执意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二是参保人员未办理分级转诊手续到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三是参保人员未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赴省外住院的;四是参保人员在出差、旅游、探亲等临时性外出期间住院的(因患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除外);五是省外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转外手续跨省住院的。

  新政明确,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销起付标准;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下浮10%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个人自费费用,不计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同时,《通知》指出,按照“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参保人员要认真遵守分级诊疗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控制越级就诊和无序就医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按照规定的病种及转诊指征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差别化支付政策,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网络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按规定填写转诊单,规范转诊程序。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接受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住院记录中标注转诊情况,方便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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