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作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现了新进展、取得了新突破。截止2014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7%,集体协商建制率、知晓率和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一、狠抓《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4年9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规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也标志着全省工会系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取得了新的进步。在贯彻落实工作中,省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各级工会从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履约监督入手,不断提高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把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省工会系统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不断完善协调领导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机制,形成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
二、着力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部分企业“不愿意协商”,认为开展工资协商就是要为职工涨工资,会加大用工成本、减少利润、降低竞争力。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与党政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形成了“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争取人大、政协对《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切实提高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各级工会通过上级工会与基层工会联合向企业发出要约书,在媒体上公开不回应要约的企业名单,提请人社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省总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列为一把手工程,并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力度,整合工会内部资源,举全会之力,强力推进。
三、突出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结合实际,在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集中力量推动中小企业普遍开展,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形成区域、行业、企业集体协商相互衔接的工作格局。针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缺位问题,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切实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针对行业劳动标准和定额不确定的问题,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劳动定额标准研究,为开展行业协商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信息。
四、不断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各级工会通过培养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生动鲜活的协调典型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等活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保障支付;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培养了273名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效解决了职工方“不会谈”、“不善谈”、“不敢谈”的问题,做到依法依规真协商,协商确定的合同真落实。(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