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本省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以及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均需进行生育登记。
二、登记方式
(一) 现场登记。 夫妻在怀孕或生育前后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
(二) 网上登记。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系统、移动客户端等形式,进行生育登记。
(三) 委托登记。 夫妻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夫妻因故未能在生育前登记的,需于生育后2 个月内进行补登。
三、登记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见附件1)。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现场登记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网上登记的,需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三)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四)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生育后补登生育信息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五、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
流动人口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其婚育信息通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信息协查获取。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后,予以登记。
六、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
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以下特殊情形,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育(附件2):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七、信息交流与共享
(一)跨省登记信息交流。女方户籍属外省(区、市)、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地的登记机构要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女方户籍地反馈登记信息。
(二)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加强生育登记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增强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比对人口基础信息,提高生育登记质量。
八、服务措施
(一)首接负责。夫妻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受委托的村居(社区),均有受理生育登记的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二)主动代办。提倡乡镇(街道)及受委托的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代办生育登记。
(三)免费登记。在生育登记过程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生育登记与落户、入学等挂钩。
(四)即时登记。生育登记应即时办理,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五)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生育登记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目录和服务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六)宣传引导。主动宣传生育登记服务的内容,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引导生育对象及时到相应机构登记。
九、有关要求
(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是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承办登记服务的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提高生育登记及时率和准确率。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切实增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掌握办理流程及要求。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推动实现生育登记服务电子化,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生育登记信息应按月及时逐级上报至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各市(州)、县(区、市、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紧规范生育登记服务流程,明确承办机构,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生育登记服务表(样式)
2.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样式)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至县)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委属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