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式印发实施林(草)长制督察考核办法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王瑞欣 报道)记者从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海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林(草)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和《青海省林(草)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已于12月12日省级总林(草)长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
据悉,《青海省林(草)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共五个方面、11条。明确督查考核的目的是推动各市州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督查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州党委、政府;督查考核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约束性指标和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草)长制实施运行和突出工作成效等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青海省林(草)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12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我省林(草)长制激励措施的目标原则、激励对象及方式、激励评价标准、激励评价程序、激励资金使用规范等事项。制定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林(草)长制走深走实,构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林(草)长制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全面、精准评价地方工作,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激励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所属管委会(管理处、管理分局)。评价标准包括基础项、加分项、扣分项和否决项。通过考核评价,省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对每个受激励市(州)、县(市、区)、管委会(管理处、管理分局)在林草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
林(草)长制督查考核和林(草)长制激励措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将为科学全面评价各市州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状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督办,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市州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不断深化林(草)长制,全面保护林草资源安全,巩固“中华水塔”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