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0.01.2015  19:40
各市(州)、县财政局:     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本厅行政政法处、存档。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查实施方案     现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4]39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摸清单位资产债务情况,确保资产债务划转真实准确,现制定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程序、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情况,为开展资产债务上划移交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明确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上划移交等相关工作程序,规范上划移交行为,确保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上划移交及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有序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经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在全面摸清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情况的基础上,确保资产债务安全合理上划移交。     (二)明确部门责任。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做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核查总体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做好全市(州)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汇总上报工作,并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做好本级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定工作;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做好本级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定工作;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负责本单位资产债务核实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严格步骤程序。 先由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按照资产债务清查规定开展自查,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核实确认后,经由市(州)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省财政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据此作为划转依据。             (四) 妥善处理债务。 在摸清债务底数、清理甄别、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分类、分级予以妥善处理。对各地已立项和在建项目按照原有资金渠道落实建设资金,明确省财政与各市(州)、县财政、法院、检察院各自承担债务责任。     三、 资产基准日和债务范围     以2014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并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政府债务以2010年至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债务。     四、实施步骤     各地应根据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财办[2006]52号,青财行字[2006]1634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清查和上划移交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清理自查(2014年底前)。 各市(州)、县法院、检察院开展自查。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就其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和核实。做到见账即清、见物即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特别是对资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对资产清查基准日内的固定资产进行确认,相应填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情况核定表》。同时,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2010-2014年单位债务核定情况表》认真做好本单位债务清查梳理工作,收集整理债务确认中需提供的各类文件依据,提交当地财政部门。     (二)各地审核确认(2015年1月底前)。 各市(州)、县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结合本级法院、检察院实际情况,对提交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情况核定表》和《2010-2014年单位债务核定情况表》进行复核把关、核实确认,对列明的债务清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全市(州)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情况,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级审核确认(2015年3月底前)。 省财政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委托中介机构对省以下各级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清查结果进行严格审核。资产以固定资产实际情况、相关账务进行核定;债务严格按照相关原始账务和文件批复等为依据,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严格界定债务范围,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据此提出债务处理意见,中介机构向省财政厅出具资产债务清查结果报告,抄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法院及省检察院将派出人员随中介机构对相关地区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清查情况进行随机核查。       (三)移交接收(2015年5月份)。 市(州)、县法院、检察院履行与省财政厅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资产债务划转监交程序后,各级法院、检察院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债务管理各相关规章制度及台账,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收缴、债务化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债务核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方案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完成资产债务核实划转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法院、省检察院要加强核实划转工作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核实划转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各地各部门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相互衔接、各负其责。省财政厅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分解量化任务分工,细化具体工作举措,确保核实划转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资产债务清理、核实、锁定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依法行政。 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划转资产债务工作。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资产债务管理,强化核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准确如实清理核实法院、检察院资产债务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债务责任,任何部门不得瞒报、虚报相关材料,不得在清理核实期间擅自处置资产、新增债务。凡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点击此处下载查看: 债务核查报表.xls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情况核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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