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3、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决策领导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和预警信息
4.2预防和预警行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开始
5.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抢险人员 应急处置队伍 资金 物质装备
6.2细化具体行动方案
6.3宣传
6.4捐赠
6.5其它善后事宜
7、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高效有序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西宁市域内发生中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中型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1.3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Ⅰ级)
灾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大型(Ⅱ级)
灾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险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Ⅲ级)
灾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险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Ⅳ级)
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险情: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第三章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决策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西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受西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
3.1.1 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分别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公司、电信西宁分公司、市广电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西宁警备区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详见附件)。
3.1.2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2)及时掌握管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编制有关信息向同级政府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3)调动全市救灾力量,审定抢险救灾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
(4)根据抢险救灾情况需要,依据有关程序调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5)配合上级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特大型、大型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3.1.3 成员单位的职责
按照《西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协助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专业调查分析,提出防灾措施、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西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2.1 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3.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市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3.2.3 应急分队
指挥部办公室设三县、四区七个应急分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具体人员组成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3.2.4 地质灾害应急分队的职责
(1)按照同级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2)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现场情况,受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全权处理现场各种临时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5)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6)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3.3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6个临时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3.1 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武警部队、公安、建设、水务、教育、旅游、电力等部门组成,西宁警备区牵头。
主要任务:
(1)组织动员受灾害群众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组织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3)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4)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免遭损毁;
(5)及时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
(6)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和旅游设施等。
3.3.2 应急调查评估、监测和治理组
由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气象、水务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成。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主要任务:
(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2)组织灾(险)情监测,掌握灾(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对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
(5)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负责对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3.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计生委、环保、水务、经委等组成。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主要任务是:
(1)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
(2)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3)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3.3.4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交通、铁路、通讯部门组成。市公安局牵头。
主要任务是: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
3.3.5 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财政、经委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市民政局牵头。
主要任务是:
(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发和管理工作。
3.3.6 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等部门组成。市财政局牵头。
主要任务:
(1)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和预警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4.2预防和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4.2.2 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在4小时内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2.3 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4.2.4 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防灾意识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当地政府,并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通知到乡(镇)和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开始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后,当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出反映,调查核实灾情,按程序视情况启动本级别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5.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安排。市、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配合上级应急抢险指挥部的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1 赶赴现场并建议启动预案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 灾情会商 启动预案
市指挥部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宣布启动灾害应急预案。
5.3.3 组织抢险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紧急抢险和急救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3)根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4)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落实应急资金和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5)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水利和校舍等工程设施,指导、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6)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导和支援。
(7)做好受灾群众慰问、新闻报道等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在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本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安排。市人民政府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或请求省级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应急响应同时结束,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应急抢险人员 应急处置队伍 资金 物质装备
6.1.1 抢险人员的组织
紧急抢险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武警部队和民兵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人员。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当地干部和群众及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抢救遇险和被困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6.1.2 应急队伍建设、培训、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6.1.3 应急物资的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6.1.4 通讯与信息传递
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出现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1.5 资金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近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落实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细化具体行动方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6.3宣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点)每年开展1-2次应急避险演练,增强隐患区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4捐赠
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按照《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6.5其它善后事宜
(1)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西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
7.2本预案解释权归西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3本预案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
西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
指 挥 长:王 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李 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包维珍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孟桥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董海燕 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为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光献 市教育局副局长
冶有贵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晓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森林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何 灿 市规划局局长
李志坚 市房产局局长
白海青 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崇亮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总农艺师
强健海 市水务局局长
于新强 市林业局副局长
周志诚 市文广局副局长
丁 伟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 宁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左西胜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田小琴 市人防办主任
方得红 市防汛办主任
冯蜀青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振南 城东区政府副区长
刘 喜 城中区政府副区长
孔世林 城西区政府副区长
姜联世 城北区政府副区长
马文义 大通县政府副县长
马吉祥 湟中县政府副县长
刘 毅 湟源县政府副县长
肖金海 西宁警备区副司令员
归斌斌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何宝龙 西宁供电公司副经理
赵海威 电信西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唐嘉蔓 市地震局局长
孙永宁 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王 澍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惠英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