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属各医院,系统、行业、民营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了《青海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1日
青海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临床实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升全省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将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全部纳入培训基地,并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5年,各市(州)本级医疗机构(含格尔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行业医院,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8年,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一)培训范围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院、各行业及系统医院、二级以上各医疗机构(含民族医院、民营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
(二)培训对象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一阶段(2014年)
1、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制度,组织认定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师资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2014年进入全省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医师,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2014年以前进入全省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医师,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未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视情组织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阶段(2015年)
1、2015年进入各市(州)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医院的临床医师,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2015年以前进入各市(州)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医院的临床医师,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未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视情组织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阶段(2016年至2020年)
1、进入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师,按地域分步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6年西宁、海东所辖县,2017年海北、海南、海西(含格尔木市)所辖县,2018年黄南、果洛、玉树所辖县。
2、2018年以前进入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师,未晋升为中级技术职称的,未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视情组织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2019年至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内容
1、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人文医学、循证医学、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外语、科研和教学能力等。培训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以能够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为目的。
2、具体培训专业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总则中设置的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预防医学科、外科(增设泌尿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4个专业方向)、骨科、小儿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放射肿瘤科、放射影像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医学遗传科、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中医科31个专业。
(二)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兼顾其它职能科室的方式。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前两年以二级学科基础培训为主,要求掌握二级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第3年在拟从事的三级学科培训为主。培训期间实施住院医师负责制,应安排6-8个月时间担任具体住院医师工作。
2、拟从事急诊科、皮肤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等专业者,前两年在内、外、妇、儿学科各专业科室轮转,第3年分别在各自专业科室完成培训,取得本专业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3、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前两年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为主轮转培训,第3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实习,考核合格后获得全科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4、所有住院医师必须安排适当时间在中医、麻醉、放射、病理、超声、心电图等学科专业轮转。
五、培训模式
(一)“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临床医学硕士、博士毕业生,经招收考试合格后,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应阶段,主要培训实践技能,原则上在培训基地分别接受2年和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培训基地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委评审认定的医疗机构,分为专科和全科培训基地。
(一)认定条件
1、基地医院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为全省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可按程序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2、专科培训基地必须具备ICU病区,且内科专业的必须设置心血管、呼吸、消化科及三个以上内科相关专业科室,外科专业的必须设置普外、骨科、泌尿外科及三个以上的外科相关专业科室。
3、全科培训基地应有能满足基层实践需要的社区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协作单位。
4、基地医院应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能够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二)认定程序
1、自评。拟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对照基地设置类别和认定条件,对本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自评。
2、申报。拟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自评合格后,向省卫生计生委申报评审。
3、评审认定。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医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评审。评审合格的医院,由省卫生计生委予以认定并公布。
(三)监督管理
1、培训基地评审认定周期为6年。下一轮的评审认定,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基地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做出再认定的结论。
2、经评审认定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标准要求进行培训。
3、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高、有创新、有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对未按照培养标准且不能保证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七、学员招收方式
培训学员分为自招和统招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基地医院自招学员,在本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非基地医院自招和统招的学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分配到各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
(一)自招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院、各行业及系统医院、二级以上各医疗机构(含民族医院、民营医院),每年按编制和工作需要,自行招收学员。招收的学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试,考试合格的,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避免招收考试后计划不足,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实际招收计划基础上,增加10%至20%名额,通过招收考试,超出实际招收计划,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末位淘汰。
(二)统招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医疗卫生队伍发展的需求,在历届和应届临床医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招收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住院医师,经全省统一的招收考试,合格的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录(聘)用到医疗卫生机构。
八、考试考核
分招收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试。
(一)招收考试:从2015年起,实施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试。考试科目为国家住院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的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领导小组确定。考试合格后,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
(二)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培训学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三)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培训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采取审核培训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专业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五)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省级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
(六)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保障措施
(一)人事管理
1、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以前,按见习医生进行管理。
2、选送到培训基地的学员,原单位应与本人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学员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学员要履行协议,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3、学员的培训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聘与同年资医师同等对待。
4、培训期间基地应建立学员个人学籍档案,包括出勤、导师鉴定、各阶段考核成绩、论证科室鉴定、个人培训小结等。
5、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3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二)经费保障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2、自招学员的基本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障经费应由选送单位承担,统招学员应由培训基地和同级财政承担。
3、各培训基地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培训条件及相应费用。
4、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
(三)其它
1、住院医师作为医院流动层实行动态管理。
2、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工作者,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被用人单位聘(录)用后,不再另设试用期,优先聘任到中、初级临床医师岗位。逐步过渡到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级以上临床医师岗位聘用的必备条件之一。
4、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申请个体行医时,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逐步实行凡是申请个体行医者,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组织管理
(一)成立青海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指导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考试、颁证等工作。
(二)各市(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以本方案为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基地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落实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执行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指导教师,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四)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