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教训极其深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委骆惠宁书记、郝鹏省长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安委会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青海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
青海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骆惠宁书记、郝鹏省长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委会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汲取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采取“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行业重监管、政府抓督查”的方式、认真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8日前。
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道路运输、消防安全设施、应急演练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城镇燃气门站、输配送管网、LNG和CNG加气站、瓶装燃气充装站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检查。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危险货物站场、车站、物流中转等运输环节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管理方面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加油站、成品油库等危化品经营单位是否取得网点规划确认、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成品油、未按规定销售升级油品和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排查全省居民集中区、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及化工企业油气罐区、冷库、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各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企业自行检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资质等情况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全省查处非法、违法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和从业单位经营地址与登记不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及未参加年检等行为的专项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负责政府层面的专项检查内容。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快递行业寄递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验视工作的专项检查。
民航青海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各机场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以及危险货物安全验视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专用线(专用铁路)、货场、油库、加储油场所、民用爆炸品储存使用场所,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承运交付、仓储保管、装卸作业、取送车作业、途中挂运、押运管理、安全监控、设备设施以及消防管理、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专项整治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特别是周边涉及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大量储存或集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站场、机场、车站、油气罐区以及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运行情况作为重点排查整治对象。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五级五覆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落实情况。
2.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是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停产关闭、事故查处、追责问责等情况。
3.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领域安全发展规划情况,各地是否完成辖区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安全论证、危化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化工园区。
4.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企业层面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情况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的掌握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重点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情况,特殊作业是否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情况。
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是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专业素质和培训取证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存在走过场等现象。
5.规划设计总图合理规范和布置,安全风险可控情况。重点是周边的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企业内部各装置、罐区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不足、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开展了全面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管控情况。
6.项目工程建设期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留下隐蔽性事故隐患情况。重点是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采购物资入库检验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过程中隐蔽性工程的验收情况,投料开工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7.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8.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及巡回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日常巡检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等情况。
9.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10.重点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及定期检测情况。重点是重点设备日常的维护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以及腐蚀监测等情况。
11.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重点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
12.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了单罐单堤(隔堤)的要求。
13.变更管理情况。重点是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等。
14.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是否制定专项预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5.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重点是严格执行淡季销售最大储存量规定,是否按规定货柜展示采用无药样品等。
16.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消防队伍、保障消防投入、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
17.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是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等情况。
18.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9.化学品罐区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罐区管理制度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0.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四查四必查”情况。重点是查用户必须查用户是否具备合法生产、经营、仓储资质;查运输企业必须查验运输企业是否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查运输车辆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具备《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罐体检测报告等;查驾驶人和押运人必须查验是否有《驾驶证》、《危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危货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
六、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8月31日前)。
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从业单位对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全面彻底开展自查、整改,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安全;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做到“五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二)行业专项检查(即日起至9月5日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9月5日前完成行业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三)安委会专项检查(即日起至9月8日前)。
省安委会专项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对企业、当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组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部署不及时、未制定方案、工作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实行公开曝光、警示约谈。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特别是注重涉及沿路、沿河、人员密集区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整治工作,各地区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覆盖率要达到100%,坚决不漏一企。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对本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
(四)各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逐一建档登记,隐患不留死角,隐患整改不走过场,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凡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企业,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五)严格检查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不留隐患。
(六)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政府督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及省安委会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特别是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住建、环保、质监、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强化监管,做到守责尽责。省安委会专项检查组将对企业、各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请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任领导和专项整治阶段性情况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薛小磊,联系电话:0971-6151609,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