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修订危险化学品领域两部实施细则

02.12.2016  18: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序进行,近日,青海省安全监管局完成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两部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青海省安全监管局紧密结合本省地域广、监管力量薄弱、企业相对分散、化工装置大型化、工艺复杂化、生产集中化、中间产品多样化、产业链长、危险有害因素多等实际,历时半年,经反复酝酿讨论,多次征求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对原有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的职责权限,细化了相关许可权限委托下放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范围,增加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行组织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使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做法,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细则》要求国内首次使用的危险化工工艺要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两部细则的修订,对科学合理划分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许可工作职责权限、健全体制机制和法规体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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