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省民政厅厅长诺卫星就《青海省实施 办法》 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2017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确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作为指导全省村民自治的政府职能部门,全程参与了《实施办法》的起草调研工作。为了帮助基层干部和村民群众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近日,省民政厅诺卫星厅长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并确定于12月1日起施行。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颁布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诺卫星: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着眼于全国农村的情况,一些条款较为原则,需要结合青海的实际作必要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我省的村民自治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实践,形成了一些具有青海特色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完善我省村民自治法规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扩大基层民主,深化村民自治,依法推进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对于依法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起草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内容?
诺卫星:起草制定《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主要体现了三个统一:一是坚持上位法与我省实际的有机统一。在充分贯彻上位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紧密结合了我省村民自治实践,突出了青海的实际和特色。二是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统一。立足于当前我省村民自治现实需要,同时着眼于农村基层民主长远发展,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力求法规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三是坚持法治与自治有机统一。全面贯彻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同时着眼于激发村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留足了空间,较好地体现了法治、自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实施办法》共分7章45条,具体内容上主要体现了1个明确、6个细化:一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村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二是细化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三是细化了村民小组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四是细化了村级民主决策议事的主体、内容、形式和程序;五是细化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六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干部报酬;七是细化了村级民主监督的主体、内容、形式和程序。
记者: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有哪些方面做了创新规定?
诺卫星:《实施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创新规定:一是对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及其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报酬等做出了立法保障。为了更好地保证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转,充分调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其成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报酬和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制度。二是对村民小组的设置作了细化规定。考虑到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六个民族自治州的一些村,村民居住相对分散,村民自治活动大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对“村民小组”进行了专章表述,对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小组长的产生、任期、职责,村民小组民主决策议事程序、讨论决定事项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村级民主监督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鉴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村官”腐败问题,为了强化对村级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实施办法》对“民主监督”进行了专章表述,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置、成员组成、任职条件、推选程序、职责权限、民主评议以及其成员资格终止等做出了细化规定。
记者:民政部门作为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哪些具体举措?
诺卫星:目前全省村民委员会正在进行换届,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主要从四个方面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民政厅下发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出了全面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在《青海日报》和青海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实施办法》,供社会各界和广大村民群众学习;三是编印了《实施办法》汉、藏、蒙三种文字宣传手册,已发至州、县民政部门,乡镇、村,供基层民政干部、乡镇、村干部和村民群众学习;四是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各地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好学习宣传,务求做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