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 :原告起诉主体不当,法官耐心释明后主动撤诉

23.05.2016  12:40

        原告赵某某等十人诉被告青海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大通某职业技术职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案,是一系列较为特殊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上述原告已经向本院起诉过一次,这是就同一案由、针对相同被告的第二次起诉。第一次起诉,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明显不当,在向原告做释明工作后,原告主动撤诉,表示在明确被告后将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谁知原告情绪激动,认为他们三番两次的起诉讨要劳务工资,法院却不做实质性处理,实属不当。无奈之下,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原告发现确实是自己“告错了被告”,自知再继续纠缠下去,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休庭阶段,原告十人主动提出撤诉,法官也向他们通俗解释到,他们有维权的意识是对的,迫切想要讨回工资的心情也能理解,但是一定要依法维权。鉴于立案登记制的限制,法院无法阻止他们就错误被告三番两次的起诉,但这样,不仅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还要花费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得不偿失。鉴于农民工都是弱势群体,法官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相信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的案件能得到更好的解决。现上述原告在变更被告后再次起诉至法院,案件正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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