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有条不紊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众所周知,河南县地处青南牧区,地广人稀,面积达7000平方公里,总人口4万人,主体民族蒙古族占93.21%。多年来,广大牧民群众往往为一件极小的纠纷要往返县城到法院三、四次,十分不便,在历届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针对牧民群众解决纠纷困难的实际情况,多次提出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的意见和建议。今年年初,该院根据州法院的指示,及时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并先后8次深入全县6 个乡镇及部分村社,与乡镇干部及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在座谈中,详细向他们介绍了巡回审判改革的意见以及该院进行改革试点的想法,征求他们对巡回审判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是全县乡镇,特别是村社人员分布不均,有的村人口多达上千人,有的只有一、二百人,若在全县39个村社都设立巡回审判点,不仅增加人民法院的开支,而且不利于总结经验;二是若所有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当事人可能会产生在自家门前开庭,在全村群众中有丢人的想法;三是各巡回审判站点联系人要选能力强,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员担任。结合调研情况,该院制定了《河南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巡回审判改革实施细则》,明确了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工作方法和具体路线图,实施方案和细则等七移其稿,最终在省、州法院的帮助下形成正式文件,经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了实施方案和细则,为该院全面推进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真抓实干、组织实施。为保证实施方案和细则得到全面落实,该院主动与县司法局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协商、沟通,确定在全县6个乡镇司法所设立6个巡回审判站,在6个人口较多,群众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设立巡回审判点,聘请各司法所负责人及各乡镇驻6个自然村的6位驻村干部担任巡回审判联络员,专司负责各乡镇、自然村及周边村社当事人立案登记及代当事人“跑腿”打“官司”等工作。2016年4月14日,在河南县宁木特镇举行了首个巡回审判站挂牌仪式,揭开了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与此同时,为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我院这一便民改革措施,先后通过发放藏汉双语宣传单及在县电视台播放等形式,广泛宣传设立巡回审判站点的意义及工作方法等。5月24日,组织法官深入优干宁镇荷日恒村,对一起名誉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敲响了巡回审判改革试点第一法槌。截止目前,该院共对4件民事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其中当庭调解3件,判决1件,各巡回站点无立案登记案件。
二、取得的成效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利用法院的司法资源,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效果。虽然该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运行以来,受案件少、群众仍愿自己跑县城打官司等因素影响,巡回审判工作没有发挥出其便民的作用。但是,从这4次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主要有:一是巡回审判有利开展调解工作。如前上所列的罗某某诉那某名誉权纠纷案件,正因为我们在当事人所在村社的草场上开庭,方便了群众旁听。因此,在调解阶段,在当事人所在村社有一定威望的旁听人员主动参与到调解中,用当事人更能接受的语言和亲情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使该案件当场调解,当场履行,做到了“案结事了”;二是巡回审判有利于法律宣传。以往过去,我们审理案件大多在法庭内,旁听群众极少,而这4件案件开庭时,旁听群众明显增多,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群众反映,过去普法只是发发宣传单、讲讲法制课,而现在可以面对面,通过实际案件的审理,了解国家的法律;三是巡回审判有利于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这次我们聘请的12位联络员中,除1名同志现任乡武装干事外,其余11名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而他们法律知识很贫乏。自聘请他们担任联络员以来,虽然各站点没有登记一件案件,但在他们日常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知识问题时,都会主动与我院的法官联系求教。如托叶玛乡司法所所长在我们回访时,就说:“过去调解纠纷时,一味地按老习惯强调、硬调,矛盾虽然解决了,但当事人意见大。现在我们遇到问题,随时可以向法官请教,从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这不仅增长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四是巡回审判有利于加深法官与群众之间的感情。目前,我院干警中80、90后干警居多,而这些干警自小就生活在蜜罐中,对牧区群众生活等情况了解甚少。通过巡回审判,不仅使广大群众了解了法院、了解法官,而且使我院青年干警身临其境地体验到了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生活,加深了与群众之间的感情,青年干警思想上产生了很大的震动,“飞鸽”牌的想法将会逐渐消失或者融化。 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该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也得到了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肯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个别当事人抵触情绪影响巡回审判改革工作的推进。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当事人宁肯自己到法院来起诉,也不愿就近到巡回站点去登记,更不愿让法官到自家门前开庭。究其原因,在于开展巡回审判与当地习惯法和浓厚的全民信教和依赖宗教处理各类民、刑案件相抵触,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私事“摆在家门献丑”,导致各巡回审判站点至今无一件登记案件。迫与此,我院只能从已立案的案件中挑选适合巡回审判的案件进行巡回开庭;二是各巡回审判点形同虚设。我县是纯牧业县,群众居住相对分散,而大多村干部文化程度不高,基于此实际,我们只能将巡回审判点设置在各自然村的党员活动室,聘请驻村干部担任联络员。然而,事后经我们了解,各村党员活动室使用率并不高,仅仅在召开全村村民大会或者安排具体工作时才启用,大多时间“闭门谢客”,而各联络员又不长驻村,虽有电话联系,但由于自身工作性质等原因,没有过多精力履行联络员的职责。如赛尔龙乡尖克村联络员,近期既要组织村民进行换届选举,又要安排精准扶贫等工作,根本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立案登记工作。可以说即便当事人去登记,要么进不了门,要么找不到人;三是运行成本较高。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自去年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我院案件数大幅增多,而该院只有6名入额法官,其中还包括3名院领导,案多人少的矛盾表现较突出。目前,该院每巡回一次,都得举全院之力,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其他工作人员的精力,影响了其他工作。同时,为激励法官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我院制定的细则中虽提出了每巡回一次,除必要的差旅费外,还给办案人员每人每件100至300元不等的补助。按此规定核算,我们每巡回一次就需支付各种费用4300元。而这些费用,年初预算时并未列入,若一味地从政法专项经费中支出,办案经费难以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四是适逢换届年,干部调换岗位频繁。经调研,我县6个乡镇除2个乡有司法助理外,其余均缺岗,而且驻村干部流动性很大,无暇顾及业外工作,导致巡回审判站点空虚,案件难以就地登记;五是庭审安全存在隐患。虽然州法院为支持我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为该我院配备了一辆巡回审判专用车辆,但由于该车辆空间小,在车内开庭,双方当事人就座距离不足一米,在庭审中,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无法得到妥善处置;在车外开庭,旁听群众较多,且多为双方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朋友。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而巡回法庭组成人员较少、力量薄弱,加上法警配置也少,审判过程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将难以有效处置,庭审安全隐患较大。
四、今后打算 “开弓没有回头箭”。目前,我院巡回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前面即便有再大的困难,我们也要坚持改革到底,确保总结出一套可借鉴、可复制的巡回审判经验。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换届选举,群众较为集中之机,再次组织人员深入各乡村,广泛宣传巡回审判工作的意义以及人民法院各项便民措施,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二是不断总结经验,深入调研案件逐年增多,而需巡回审判案件却减少的原因,真正了解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所需、所求;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变被动为主动,转变工作作风,通过创新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加大与司法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集聚社会优质资源,统筹多方力量,努力探索适合牧区特色,多元化解矛盾方式,经常性地选派双语法官,深入各站点,指导联络员案件登记工作;四是借鉴兄弟法院先进做法,结合实际,选择适合巡回审判的案件,主动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开庭审理,由点带面,逐渐扩大巡回审判面。通过实际案例,让群众体会到巡回审判工作给他们带来的方便与实惠。
总之,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的优良司法传统,符合我国国情,在新时期和谐社会建设及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下,理应在审理各类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