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县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16.06.2017  13:46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聚焦省委“四个转变”新思路,制定出台《玛多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强化环保责任意识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各自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深化党政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把“扎扎实实推进生态保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依法依规、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切实强化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坚持保护生态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建立环保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黄河源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加强环保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结合“六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建立奖励问责机制  

  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