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典型案例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包拓业 报道)2022年以来,青海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坚持因势利导,强化能动履职,积极构建“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公益司法保护机制,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主动发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立案办理了熊狼伤人伤畜、保护青海湖裸鲤、非法占用草地等公益诉讼案件265件,取得了助推生态治理、保障民生民利、促进依法行政的效果。
发布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典型案例分别是:
三江源国家公园澜沧江源园区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
祁连山特有树种垂枝小叶杨疏于管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流域草原失火行政公益诉讼案
果洛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预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青海湖裸鲤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江源国家公园澜沧江源园区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时发现,近三年来,三江源国家公园澜沧江源园区内熊、狼等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牧民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案件频繁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当地牧民向保险公司申报补偿的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案件有204起,但各乡镇普遍存在牧民群众对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补偿制度不知晓、不了解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杂多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野生动物致害后,多数牧民群众对保险补偿制度不知晓、不了解的问题,向全县七个乡镇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发出8份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对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工作,保障受害群众在出险后及时获得补偿。杂多县七个乡镇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及时为全县7万多名牧民缴纳了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组织各乡镇生态管护站在虫草采挖季开展防范野生动物致害法治宣传45次,发放宣传手册3200册,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保障受害群众及时获得补偿,目前已落实到位保险补偿款110余万元;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立警示标牌73处;为国家公园园区内所有生态管护员统一发放巡护服装、每个乡镇管护站配备巡查车辆、摩托车等装备,不断强化巡护工作力度。
【典型意义】
三江源国家公园澜沧江源园区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境内,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逐年恢复增长态势,熊、狼等野生动物伤人、袭击家畜的人兽冲突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乡镇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和人兽冲突防范机制,推动相关制度机制落实落地,确保牧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双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祁连山特有树种垂枝小叶杨疏于管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海北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红色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组在祁连县开展巡回检察时发现,该县八宝镇龙麟公园内部分垂枝小叶杨树干存在病虫害和因外力作用致树皮大面积破损等问题,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施工单位在县域内部分人行道两侧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省林草部门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林木管护措施,将人行道上的60棵垂枝小叶杨树干根部周围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致使垂枝小叶杨生长空间受限,严重影响垂枝小叶杨正常生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加强与县林草部门协调联系,共同推动垂枝小叶杨保护工作,县林草部门针对公园内垂枝小叶杨存在的树皮受损和病虫害问题,通过聘请专家调研,试点采取技术治疗手段,使用植物伤口愈合剂等药物进行救治,有效解决了垂枝小叶杨长势衰退问题。针对垂枝小叶杨生长空间受限的问题,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组织县交通运输、林草、住建、施工单位等部门召开磋商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县林草部门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督促其严格按照林木管护要求,对60棵生长空间受限的垂枝小叶杨根部的砖块和水泥硬化物进行清理,并修建了具有蓄水功能的沟槽,同时加强对人行道旁垂枝小叶杨的日常管护和巡查监管。
【典型意义】
祁连垂枝小叶杨,是属于祁连山青海片区特有的树种,也是中国的独特树种之一,是青藏高原动植物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科研、景观和经济价值。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督促和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通过诉前磋商的方式,进一步落实垂枝小叶杨养护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垂枝小叶杨养护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助推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建设。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流域草原失火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因气候干燥、强风过境等多重因素叠加,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多个乡镇草原火灾频发,草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其中环青海湖流域周边江西沟镇、黑马河镇、石乃亥镇等地草原失火,受灾牧民27户,烧毁草原314亩。草原失火案件频发,不仅造成草原资源重大损失,而且破坏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时发现,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和江西沟镇、黑马河镇、石乃亥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青海湖流域周边草原失火问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强化草原防火工作,组织召开草原防灭火推进会11次,宣讲大会18次,并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草原防火目标责任书,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实战演练32次,实地督导检查6次、设立宣传栏16个,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教育牧民2400余户、商铺100余家,提升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灭火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消除各类防火安全隐患,提高了青海湖周边牧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典型意义】
青海湖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湖泊,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草原在防止青海湖流域土地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和旱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共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青海湖流域周边草原失火案件频发的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和改进草原防火治理措施,严格落实草原防火工作责任,不断推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果洛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预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时发现,班玛县辖区内发生多起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在野生动物出没地区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未建立必要的防护设施、巡护人员装备不齐全及宣传培训力度不够等履职不到位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班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线索后,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访问,查明该县多个乡镇发生熊、狼等野生动物闯入牧户家中毁坏财物的案件,2021年保险公司向牧民支付赔偿金579万元。2022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县八乡一镇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森林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全县野生动物致害防范公益诉讼工作磋商会议,现场向林草等部门送达检察建议或磋商函,建议采取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建立健全人兽冲突应急预案等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人兽冲突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或磋商函后高度重视,共同研究落实措施积极推动问题整改,县林草部门及时向县政府申请配套资金,并向省州林草部门寻求项目支持。省林长办将班玛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草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向全省林草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切实加强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优化措施,要求各地通过种群调控、成立群众联防队、设立警示牌等方式,教育引导牧民群众科学防范野生动物致害风险。
【典型意义】
班玛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人兽冲突问题,切实把握强化生态保护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溯源治理,推动省林长办健全完善事前预防措施,助推减少野生动物致害频率,促进人兽冲突问题有效解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青海湖裸鲤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时发现,县域内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呈高发趋势,该院在办理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调查问卷,深入各乡镇、派出所、牧户家中走访调研,组织干警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到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存在渔政执法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天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线索后,及时在布哈河等河段开展沿河实地排查,发现布哈河河段及支流存在未设立“禁止捕捞裸鲤”警示牌、行政执法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不畅的问题。该院针对上述问题,向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合力保护好青海湖裸鲤资源。为筑牢青海湖裸鲤司法保护屏障,天峻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跨域协同加强青海湖裸鲤保护工作的意见》;针对布哈河流域及附属湖泊、关键路段未设置警示牌等保护设施的问题,检察机关投入7万余元在县城东、西进出口设立“保护青海湖裸鲤”大型宣传警示牌6块,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在关键路口设置宣传警示牌10块,采取集中宣传、群防群治、联合执法等方式,打击和预防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违法犯罪行为。
【 典型意义 】
青海湖裸鲤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青海湖特有的珍稀鱼类物种,发源于天峻县境内的布哈河是青海湖裸鲤繁殖的主要河道。保护青海湖裸鲤能够有效维护青海湖的生态平衡,对于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措并举推进诉源治理,积极构建以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为一体的青海湖裸鲤司法保护屏障,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衔接,共同破解青海湖裸鲤保护治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