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法院:发挥协调机制快速审结一起行政纠纷案件
李某某系西宁市城北区某村的居民,自2009年3月以来长期吸食毒品。2013年2月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对李某某处以强制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戒毒时间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并送往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隔离戒毒。在戒毒期间,李某某因哮喘引发心脏病及脑血栓而昏迷,被送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治疗一个月,因病情严重,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回家治疗。2014年10月28日,李某某再次吸食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获。2014年10月28日,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对李某某处以强制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戒毒时间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随后李某某又被送往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李某某认为,其虽然在强制戒毒的保外就医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但依据相关规定,在外保外就医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应当收押送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隔离戒毒,直至剩余的戒毒期满才能释放,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其再次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李某某向西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没有得到行政复议结果的情况下,李某某用挂号信给我院寄来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2014年12月30日,城中法院收到原告李某某用挂号信寄来的行政起诉状,我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接到李某某该行政起诉状后,随即赶赴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李某某的行政起诉状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并依据在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调取的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中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李某某称已经向西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告知李某某对西宁市公安局的复议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对其行政案件是否立案。随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又前往西宁市公安局了解李某某的行政复议情况。在得到西宁市公安局称未接到李某某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及时对李某某的行政诉状进行了审查,并交给城中法院立案庭立案。
该案进入审理程序后,行政审判庭的办案法官随即赶往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并我国《禁毒法》中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戒毒期间保外就医后复吸毒品的处罚方式的法律规定等与该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通过沟通和交流,该局也认为其对李某某隔离戒毒保外就医期间吸食毒品的行为再次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政处罚不妥,并与西宁市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后前往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与李某某进行了协调处理,对于协调处理结果,李某某也表示同意接受,并向城中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的起诉。经城中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予以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该案自立案至审结仅用了7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