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停车场的伤害案

17.12.2014  23:43
核心提示:   马某某遭他人殴打,却因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被判刑。日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2月6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小轿车在西

   马某某遭他人殴打,却因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被判刑。日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2月6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小轿车在西宁市城西区柏威酒店停车场准备出去时,被谢某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堵住了出口。看到这一幕,停车场的保安上前劝阻。由于谢某某倒车速度过快,差点撞上马某某的车,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谢某某下车朝马某某的车踹了一脚,马某某下车后与谢某某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谢某某手持棒球型车把锁击打马某某头部。在殴打过程中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将谢某某腰部捅伤,头、面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谢某某身上的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整,并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的防卫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并导致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受害人谢某某先踹被告人的车及用车把锁击打被告人头部,在本案中存有明显过错,亦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