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2016  00:38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随机事项要达到50%以上,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实际,强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我省卫生计生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循序推进原则,通过建立实施卫生计生系统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进一步创新卫生计生监督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随机事项要达到50%以上,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随机抽查事项及职责分工

  (一)随机抽查事项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随机抽查事项:结核病、性病、乙肝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考核、医疗质量控制、处方管理、医院感染管理、采供血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服务等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检查;贯彻执行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中医师考核、中药处方管理、中医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职责分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委政策法规与宣传处负责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2. 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负责结核病、性病、乙肝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委医政医管局牵头负责对省直省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考核、医疗质量控制、处方管理、医院感染管理、采供血管理的监督检查。

  4. 委基层卫生处牵头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5. 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牵头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 委妇幼健康服务处牵头负责对省直省管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7. 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牵头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8. 委综合监督局负责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检查。

  9. 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牵头负责对贯彻执行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0. 委中藏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对省直省管中医(藏、蒙医,下同)医疗机构、中医师考核、中药处方管理、中医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11. 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牵头负责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督检查。

  12. 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牵头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3. 委科技教育与对外联络处牵头负责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4.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5.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地方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6.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完成国家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对卫生计生系统承担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梳理,逐项列明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事项清单,按照业务类型,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包括监管对象名称、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2)。根据许可审批情况和业务工作的变化,对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的规定以及本级行政许可审批变动情况,参照上述格式建立本级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3)。通过一定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省直省管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单位进行抽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2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的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录,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积极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工作措施

  (一)抽取双随机抽查名单。在抽查开展前采取一定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随机抽查开展前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双随机抽查名单确定后,要组织检查人员(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迅速到检查主体单位开展抽查工作。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三)公开随机抽查结果。要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对每项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录,将抽查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纳入其中,实行重点监管。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查处结果,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监督检查力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加强监督执法稽查,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积极探索创新。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结合行政工作职能、计划和本地实际,丰富随机抽查的内容,建立和实施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创新随机抽查监管的自选动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并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本《方案》制定“双随机一公开”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完成“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建立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于今年十月底前在网站上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随机事项清单(包括动态调整内容)经委政策法规宣传处合法性审查后,送委综合监督局备查。

 

  附件:1. 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docx

                2. 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名录库.docx

                  3. 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docx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