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10.08.2015  11:10
  省政府:
  为加快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引领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我厅起草了《青海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经了解,广东、山东、辽宁等大部分省份均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省级高新区管理办法,故我厅提请省政府颁布本办法实施。现将《青海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征求各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随文附上。
  妥否,请批示。
 
  附件:1、《青海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2、《青海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采纳情况。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