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我省出台开展消费纠纷调解意见

12.01.2017  21:41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省司法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和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指导下,由省、州、市及区(县)消费者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要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规范调解组织名称和场所功能设置;要坚持自愿平等、依法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不收费的原则,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意见》还对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应当建立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规定。《意见》指出,在全省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保障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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