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 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关于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实现“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和工资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财经工作纪律,统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和工资监管,推进编制、财政、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通过集中治理,摸清机构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底数,坚决纠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
二、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三、政策界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费、补助费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止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以上列举的情形,认真对照分析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具体情况,规范认定“吃空饷”的单位或个人。
四、实施步骤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照时间要求,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完成好自查、督查、总结三个规定动作。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30日,要根据界定的“吃空饷”情形,立即安排、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补助费)发放情况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1),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要全面梳理全体人员工作关系、工资发放、在岗情况,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经单位财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同级组织部、编办、财政局、审计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所属区(县)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形成本地区自查自纠报告材料。
(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程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要认真审查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材料,核对单位基本情况,发现的“吃空饷”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对不实之处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并对所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审核。省级垂直管理单位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组织、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联合对本地区“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市、区(县)要组织人员成立核查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对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被群众举报投诉单位、下属机构较多的单位以及自查不认真、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有关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已经开展“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对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回头看”,按照界定情形进行梳理,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2015年1月30日前,各区(县)、各部门要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具体报送内容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单位“吃空饷”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数、“吃空饷”人数、具体情形和形成原因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
五、严肃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根据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进一步维护其严肃性。要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完善政策措施,堵塞漏洞。 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管理和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加强监督,推进规范化。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处理。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成立“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4)。各区(县)、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或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
(二)积极稳妥推进。 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对在“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三)广泛宣传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举措,揭示“吃空饷”的危害性,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认真宣传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工作。同时,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附件:1.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公示范本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单位“吃空饷”情况部分)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个人“吃空饷”情况部分)
4.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治理工作公示范本
单位“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个人“吃空饷”,是指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止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根据省、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以及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情况花名册、本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人员情况花名册。
请广大干部职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有上述“吃空饷”情况,请及时举报。公示期:2015年1月×日至30日。
××××集中治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附表: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公示单位名称(盖章)
2015年1月×日
附表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5年1月 日
自查情况 | 自纠情况 |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职务 (职称) | 脱岗起 止时间 | 不在岗 原 因 | 已上班 | 未上班(或未辞退等) | 未纠正 原因 | 退还或收缴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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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类别栏是指“吃空饷”6类情形的编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单位“吃空饷”情况部分)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5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吃空饷”人数 | 单位“吃空饷”收缴资金(元) | 单位“吃空饷” 起止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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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3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个人“吃空饷”情况部分)
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5年 月 日
项目 | 总数 | “吃空饷”自查人数及6类情形分类情况人数 | “吃空饷”自纠情况 | ||||||||||
“吃空饷”人数 | 第1类情形 | 第2类情形 | 第3类情形 | 第4类情形 | 第5类情形 | 第6类情形 | 已上班人数 | 办理辞退等人数 | 未上班(包括未辞退等)人数 | 退还或收缴资金(元) | 其它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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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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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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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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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总数”栏为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总数;第1类至第6类情形栏请严格按个人“吃空饷”6类情形分别填写。自纠情况填写“其它”栏的,请附说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4
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许国成 副市长
成员:于洪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郭力克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刚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雷富霖 市编办主任
陈兆超 市财政局局长
于 勇 市审计局局长
刘 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敬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郭力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