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8年后的“离婚案”

18.09.2015  10:31

   同居18年一直未领结婚证,因为“丈夫”一直未尽到应尽的家庭义务,“妻子”希望通过法院来结束这段同居生活。

  原告南某某和被告协某于1997年通过民俗习惯结婚,截至起诉至法院一直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双方同居后生育三女,后被告协某对子女的成长不闻不问,且游手好闲,对家中事务、牲畜放牧等生产生活事项交由原告南某某一人操持和照料。2008年协某参与盗窃牲畜被判刑入狱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与家庭感情淡薄,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原告无奈之下诉请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河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安排法官主持庭前调解。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庭前达成协议:共同财产10只羊、35头牛、一匹马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8000元由原告偿还,双方协议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