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联邦权力与州权之争
6月29日,美国华盛顿,一名示威者在法院前抗议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抗议者在示威板上写着:“最高法院可耻、叛国。”并引用《圣经》抨击最高法院:“他们的行径中决无公正。”CFP供图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Greg Magarian认为,拖延和抵制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问题,不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会引起严重后果,如果有人受到歧视而上诉将会获胜。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决必须遵守,这是联邦法律。否则就是叛乱。”他还指出,联邦法律生效后没法推翻,除非国会立法或者最高法自己取消。
王江雨称,美国内战后大概只有一起拒绝遵守联邦法律的案例。1957年,关于种族隔离的“布朗案”后,阿肯色州拒绝执行,还出动州武装力量国民警卫队支持种族隔离者,后来艾森豪威尔派出联邦军队,著名的101空降师“平叛”,接管了国民警卫队。
当地时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同性婚姻受宪法保护。从此,同性恋伴侣可在全美任何地方注册结婚。这项裁决被视为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历史性胜利。
最高法院裁决的背后,是美国民意总体上对同性婚姻的宽容,有近期民调为证。但是,反对的力量不会消失。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联邦权力和州权的纷争始终存在。有学者接受南都采访指出,未来同性婚姻将会面对更多问题,司法判决虽然难以推翻,但迷失在实际执行之中的可能性仍旧存在。
哪些州在抵制?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万众瞩目,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欣喜若狂,美国有些州出现了首批同性婚姻。但在一些保守的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抵制。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者都在盯着,50个州里面,哪个州还在给同性婚姻设置障碍。
事实上,同性恋权益运动的发展已使美国反对同性婚姻的州日益减少,过去6年中,11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选民和立法机构都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允许同性婚姻。在最高法院6月26日裁决之前,美国的同性恋伴侣可以在37个州和首都华盛顿注册结婚。
据《纽约时报》报道,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之后,美国反对同性婚姻的州迅速减少,相关各州官员不得不缓和立场,按照联邦法律,给同性伴侣发放婚姻登记证。
但还是有部分州采取拖延和抵制的做法。在得克萨斯州,州检察长6月28日发布一项声明称,如果给同性伴侣们发放婚姻登记证书有违他们的宗教信仰,该州公务员可以拒绝那样做。
在路易斯安那,该州州长BobbyJindal6月29日表示,他的州将遵守这项裁决。这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称:尽管最高法院裁决支持同性婚姻,他仍将为他的异性婚姻信仰而“继续战斗”。该州的雇员协会称,已建议法院雇员继续观望。
此外,堪萨斯州的一些县拒绝遵守最高法院的裁决,阿拉巴马州将在最高法院25天复议期内搁置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干预州权?
婚姻合法性曾被美国不少州认为属于各州权力范畴之内,如今联邦最高法院一纸判决就将这项权力予以宪法解释,各州都得遵守。有人担心最高法院的判决会让美国联邦制下联邦和州权力划分的天平发生倾斜。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指出,最高法院对此类案子都是有管辖权的,因为这不只是婚姻合法性的问题,也关系到美国公民在美国宪法之下的权利问题。最高法院引用的条款是“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并不涉及各州法律。当然,依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算联邦法律一部分,这是美国宪政体制一个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刁大明认为,联邦权力和州权的纷争始终存在,关于联邦司法机构能够干涉州立法机构的辩论也在持续发酵。但目前看,司法能动主义的联邦最高法院显然将手伸向了州层次的事务上,为本应州来协调的公民权益议题设置了原则,这个趋势会持续下去。
刁大明说:“但也应该看到,即便是在如确立了堕胎权利的罗伊诉韦德案之后,保守州还是利用立法权和行政权为堕胎的实施设定了极为严苛甚至近乎于无法实现的限制性条件,从而其实是在实际运作中否定了堕胎的可能。”
他认为,未来同性婚姻将会面对更多问题,比如双方的财产权益、离婚纠纷、抚养孩子等,存在着很多州权可以发挥自由裁量的空间。司法判决虽然几近无法推翻,但迷失在实际执行之中的可能性仍旧存在。
“急先锋”背后的民意
裁决同性婚姻合法是最高法院推动民权的最新案例。涉及堕胎权利的“罗伊诉韦德案”、布朗案、1968年最高法院推翻弗吉尼亚州反对跨种族婚姻案,都是由最高法院推动。在不少人看来,最高法院充当了平权运动的“急先锋”。
王江雨认为,“这更多和法官尤其是首席法官个人的风格有关,再加上时代大潮的推动。当然,最高法院这样做,都不超越美国的宪政体制。这本来就是三权分立下司法系统拥有的权力。”
在刁大明看来,1968年关于推翻反对跨种族婚姻的判决,与如今支持同性婚姻的判决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在于民意的支持度的不同。“那时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显然是走在了民意的前面。”
“1968年期间的厄尔·沃伦法院整体相对具有更多自由派倾向,在民权方面多次作出自由派判决,首席大法官沃伦本人虽然是共和党总统任命,但也多次支持了温和自由派立场。”刁大明说,“今天的同性婚姻判决,却是在联邦最高法院4位相对保守、4位相对自由、1位温和派的情况下做出的。从决定受理到最终判决虽然难免具有某些偶然性,但还是能够反映出美国民意总体上对同性婚姻愈发宽容的态度趋势。”
刁大明表示,最近的民调也印证了这一点。在是否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场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分别为57%和33%,即便是共和党受访者中的支持者也有36%。而当被问及是否支持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时,约有58%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反对者略多于三成。
“这次联邦最高法院即便偏向保守,但仍旧顺应了民意走向。”刁大明告诉本报记者。南都记者:子衿
专家释疑
最高法院是否僭越立法机关?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反对意见最为引入瞩目。罗伯茨认为,法官不应僭越立法机关按照自己的好恶立法,“最高法院不是一个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法官有权力陈述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怎样。宪法的缔造者们授权法院行使判断,而不是蛮力或是意愿。”
针对最高法院是否僭越立法机关,王江雨表示,“在美国的判例法体制内,法院实际上是有立法权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都会选择‘自制’,不去替代民选的议员去制定法律。但如果法院选择这样做,也是允许的。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权保护规则,就首先是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推动的。”
刁大明认为,至少从同性恋婚姻这个判例上看,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僭越”的问题,最多是在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动机之下通过主动受理并判决而推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令其绕开了漫长的立法程序。
刁大明认为,“作为最高司法分支,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始终基于对联邦宪法的不同解读来进行判决,并以这些判例还不断重塑、丰富着联邦宪法。在这种意义上,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高于国会做出的立法。由于美国的判例法体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等同于联邦宪法约束,这也就是一个公民个人的诉讼最终得以在全美50个州范围内发挥历史性影响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