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03.04.2018 01:47
本文来源: 法院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李某(甲)与多某某口头达成民间借贷协议,多某某从李某(甲)处借资10000元,并向李某(甲)出具一份金额为10000元借据,承诺在4个月内还清。随后多某某又将此款直接交付于李某(乙),李某(乙)成为实际用资人,但其与李某(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出借人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上,以案释法,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他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原、被告互谅互让之下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借款拖延期间的利息,被告多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使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的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文来源: 法院
03.04.2018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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