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在最大限度释放“宽进”红利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到了新高度,步入了新阶段。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从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是实行职责清单和审批目录管理。 《实施意见》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提出了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和监管办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两项要求。 二是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项目和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告知同级审批部门;不需审批的注册后在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的,也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提出,要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实现后续监管无缝衔接。 三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实施意见》从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着重强调了完善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限制或禁入有关行业和领域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部门信息归集,做好信息统一公示,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动惩戒机制。着重阐明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违规信息等相关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归集在企业名下。2016年底前,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初步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工作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是建构社会共治格局。 《实施意见》按照“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的原则从推动市场主体自治、畅通投诉渠道、促进行业自律、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青海省“先照后证”改革后相关审批项目监管职责清单》,厘清了我省44个部门的233项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