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培训及考试的通知
10.06.2014 19:4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为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省厅决定选派第二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培训及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训人员原则上为县级司法局从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热爱本职岗位,热心心理咨询工作,会电脑操作。
二、培训形式
远程网络教学、分段培训和自修形式进行。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阶段集中培训时间:2014年6月23至25日,6月22日下午2:30至17:30报到;
报到地点:青海省司法厅办公楼一楼大厅;
培训地点:西宁市世纪职业技术学校(报到后统一安排乘车前往培训地点)
第二阶段网上教学和自修培训时间:2014年6月26日至11月11日;
第三阶段集中培训时间;2014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11月11日下午2:30至17:30报到;
报到地点:青海省司法厅办公楼一楼大厅;
培训地点:西宁市世纪职业技术学校(报到后统一安排乘车前往培训地点)
2014年11月19日参加全国统考;
四、 培训费用
培训费3850元/人,培训费及差旅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
销;教材、食宿等费用由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自治州司法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并负责组织本地区参训人员报到工作;
(二)参训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科或大专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第一批扬州培训的学员,没有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第二批第三阶段集中培训并参加考试(各项费用另行通知)。
联系人:姚兰、洛央、杨 宁
联系电话:0971-858855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1.第二批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培训人员统计表
2. 第二批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附件:附件1.doc
附件2.doc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0.06.201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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