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0.09.2014  10:17

   中共青海省纪委 青海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纪发〔2014〕22号

各市州党委、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十二届省纪委第5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

  2014年9月23日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狠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

  第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操办之前,填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情况报告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或本单位党组织(纪委)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范围及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情况报告表》,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及收取的礼金、礼品数额。为直系亲属操办丧葬事宜的,可即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情况报告表》,报告实际情况。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警示约谈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后上交财政。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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