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 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4〕209号)
XNFS01-2014-0015
宁政办〔2014〕2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
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建设部《关于鼓励民间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等相关规定和《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政府财政资金有限,难以筹措全部改造资金,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瓶颈。近年来,我省民间资本快速积累增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改革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滚动发展”的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是解决棚户区改造瓶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国家补一块,平台融一块,企业出一块,政策让一块,个人筹一块”的多渠道融资新机制。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年度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范畴,依法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为开发企业提供一定盈利空间,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从而拉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畅通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渠道,建立科学有效的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新体制,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城市的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的幸福指数。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市经委、市经合局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全市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咨询和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强信息公开,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等信息。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年度计划,享受财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类补助资金,增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国家补助资金投入、土地划拨收益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
加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可依据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收缴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按照市区联动的土地储备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分类确定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规范土地审批及供应程序。安置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同时通过调整容积率平衡企业利润,并允许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以实现资金平衡,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
加大融资机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银企政三方项目沟通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知深度,降低贷款门槛,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贷支持,增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心。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辖区县政府依据区域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项目建设涉及的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建立标准化、透明化、高效化的并联审批流程。各区县按下放权限办理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予以认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度。
五、部门职责
发改、房产部门负责依据全市总体规划和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以及区县梳理上报的项目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工作,采用出让的方式,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平衡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门积极衔接落实国家、省上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同时,与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政府依据市、区(县)总体规划,梳理需改造项目,建立项目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和落实改造计划和改造资金,分类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更好地促进棚户区改造持续健康发展。
2.列入项目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县、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
3.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分配、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4.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责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