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创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省工商局局长王定邦就两个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办法》答记者问
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省工商局局长王定邦,请他对两个《办法》作深入解读。
记者:请简要介绍两个《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
王定邦:“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核心要义。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工商系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保障。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共5章24条,重点回答了为什么抽查、谁来组织抽查、抽查哪些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实施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如何处理、抽查的督查考核机制等具体问题。《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共7章34条,重点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依据、各级工商部门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原则、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及操作规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受到限制或禁入的内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异议时怎么操作以及责任追究情形等问题。两个《办法》的最大特点是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省市县层级之间的职责,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操作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
记者:实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从“严管”的角度看,两个《办法》的实施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王定邦:在放权“宽进”的同时加强监管,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严管”并不是对市场主体“盯紧看牢”,更不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公正严明执法,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两个《办法》的实施是“严管”机制建设上的重大创新和实践。
记者:《办法》中所称的市场主体包括哪些类型?实行抽查制后会不会形成监管上的空白?未被抽查到的市场主体会不会就成为“漏网之鱼”?
王定邦: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青海省内依法存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又在所管辖区的存续市场主体,都属于抽查对象。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的原则是随机、公平、公正、规范。为此,《办法》设计了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由于抽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被抽到,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有效威慑,提示市场主体时刻守住合法和诚信的底线。同时,明确了不定期进行定向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等易发问题市场主体的有效抽查监管。不定向抽查是针对全体市场主体的,是从面上来布局的;定向抽查是针对特定市场主体的,是从条块上来布局的。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管渠道,就是根据投诉举报所实施的点上的精准监管,这样就形成了点、线、面的全方位监管。
记者:抽查制是一个新型的监管模式,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办法》对保证抽查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做了哪些规定?
王定邦:《办法》规定了抽查检查的程序,比如,每次抽查前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检查的类型、比例、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方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后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的名单;抽查完毕后,要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抽查工作情况等。由于抽查名单是通过电脑随机摇号产生的,杜绝了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的问题。
为保证抽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办法对抽查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对抽查结果处置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工商机关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抽查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要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导致市场主体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依照两个《办法》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记者: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一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会不会终身受限?有没有纠错的机会?
王定邦:《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是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是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三是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四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记者:改革后,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既不罚款,也不吊销营业执照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还可以申请移出,会不会有大量市场主体对信息公示工作不重视,从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王定邦:信用监管是新型市场监管模式的核心,改革的目的是以信用约束、信用惩戒来替代过去的行政处罚,以部门联动的统一监管来替代过去工商单个部门的监管,以社会化的监管来替代过去单纯的行政监督,用“无数双眼睛”替代行政监管的“一双眼睛”,让企业的信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我们希望市场主体不仅活下来、而且要活得好,希望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共同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卢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