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2016年5月,西宁中院受理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西宁城东、城中等五家眼镜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系“ ”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生产的“ ”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售一直排名前列,原告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 ”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被告西宁城东某眼镜行销售假冒原告享有专用权的“ ”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的假冒商品质量低劣;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某眼镜店销售的商品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 ”注册商标类似。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该院经开庭审理,在明确诉辩主张的前提下,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亦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辩论意见。在侵害商标权方面,关于被告西宁城东某眼镜行是否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 ”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西宁城东某眼镜行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庭审中对构成侵犯雅瑞公司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持异议,故被告西宁城东某眼镜行应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西宁城中某眼镜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认为雅瑞公司对第3192360 号“ ”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西宁城中某眼镜店用“ ”商标,应属于与“ ”商标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故涉案眼镜上标示“ ”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件的审理使经营者认识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要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还会对其自身商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通过审理各类商标侵权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打击了商标违法活动,制止了不正当竞争,同时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我院知识产权庭将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人维权积极便捷,案件审判公正高效,侵权人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良好环境,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