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四项制度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

18.01.2017  14:01

为推动爱警暖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公安民警维权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安机关爱警暖警十条措施》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制定了《青海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维权案(事)件办理程序规定》、《青海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暂行规定》、《青海省公安厅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抚慰制度》等四项制度。经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

共6章40条。包括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等6个部分。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构及职责中,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统一,进一步细化了各级“维权委”及各成员单位职责;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范围中,规范了依法维权的情形;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程序中,维权申请、受理、办理、核查、申诉、侵权人员的处理以及求助措施等进行规范;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措施中,对做好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预防工作、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与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沟通机制以及维权工作不力对相关人员追责办法等进行明确。

细则》指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依照依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维权案(事)件办理程序规定

共16条。重点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事)件、公安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事)件、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事)件、省公安厅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事)件、人民群众反映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局、处(室)、总队转送涉及公安民警的维权案件以及各单位自办维权案件的程序进行规范。明确了交办、转办维权案件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责任单位。对责任不落实、层层转办造成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民警的责任。

青海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本规定共6条。主要是民警维权工作中将依托律师维权的“法律援助中心”,推动维权工作从事后维权走向事前维权、从内部维权走向社会维权、从行政维权走向法律维权,通过维权工作切实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真正让民警在遭遇不法侵害后有怨可诉、有苦可言、有难可解,有效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做民警依法大胆履行职责的坚强后盾。

青海省公安厅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抚慰制度

对在执法执勤中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的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及时进行安抚慰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保障民警履行职务工作规范》,主要对抚慰工作对象、抚慰工作方式、抚慰金发放办法进行统一。抚慰工作对象是指在执法和执行公务中遭受暴力袭击或受到非法阻挠、围攻、受到诬陷、诬告、诽谤或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公安民警;抚慰工作方式,是对在执法和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致轻微伤的公安民警;抚慰金由省公安厅预算专项经费每年30万元,用于抚慰金发放。看望慰问公安民警购买慰问品1000元/人;负轻微伤的一次性发送抚慰金3000元/人;负轻伤的一次性发送抚慰金5000元/人;负重伤的一次性发送抚慰金10000元/人;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抚慰,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抚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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