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四项约谈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7.01.2015  13:13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新形势下海南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约谈制度(试行))》,近日海南地税根据实际情况印发了海南州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约谈制度(试行))》,制定建立了廉政建设四项约谈措施,构筑税务干部“自觉廉政、自愿廉政”的良好氛围,有效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

一是日常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双向互动形式,坚持党组班子每年对各科室、县局、分局负责人每年约谈一次,建立《干部廉政约谈登记表》制度,围绕税收重点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制、接受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等内容进行约谈。

  二是任职约谈。主要围绕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带头执行《廉政准则》、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各项廉政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约谈。

                三是责任约谈。围绕领导干部个人或分管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主体责任不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所在县局、部门发生严重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现象,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或班子不团结,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的;缺乏勤政意识,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进行廉政责任约谈。

      四是诫勉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审计检查等活动中发现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本单位干部在作风纪律暗访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进行诫勉廉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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