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201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精神,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的财政关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按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和省改革统一部署,在省对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整体框架下,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为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幸福西宁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2018年,研究制定总体改革方案,部署推进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直相关部门结合省上改革要求,做好本部门相关领域职责梳理和前期调研工作。2019年,跟进省级改革进程,配合省级部门做好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力争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事权、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取得进展。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划分原则
——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和省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并按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体现市级对全市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区、园区)负责,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负责。
——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区、园区)级财政事权。信息相对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适宜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减少市级代决策的事项,保证县(区、园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园区)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与县(区、园区)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激励县级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科学合理确定县(区、园区)财政事权,更好发挥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因地制宜地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鼓励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全力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健全完善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体制,更好地调动各地区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性。
——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充分考虑县、区和园区在职能定位等方面的不同情况,结合落实省直管县财政政策,合理划分市与县、市与区、市与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区、园区)并由当地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园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区分情况确定各自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四、改革内容
(一)合理界定财政事权。
1.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统筹。落实省级授权和委托市级的财政事权,以及省和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承担部分。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适度加强市级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对省级委托行使的财政事权,由市级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行使,确需由县(区、园区)行使的,按程序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县(区、园区)行使。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政府直接行使,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的管理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区、园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县(区、园区)行使,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县(区、园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逐步将全市性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绿色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管理、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公共交通,以及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加强全市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合理界定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发挥县区政府信息、管理优势,强化县(区、园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赋予县(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区、园区)的财政事权由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行使,市对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予以明确。
逐步将区域内的城乡社区事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环境卫生、文化体育、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发展、安全生产、市场管理、农村公路建设维护、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地域信息强、外部性较弱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
3.规范共同承担财政事权。对市与县(区、园区)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共同财政事权中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逐步将教育、科技、就业、脱贫攻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粮食安全、跨区域资源保护、跨区域旅游发展、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县(区、园区)共同事权,逐步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共同发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控和保障作用。
4.动态调整市与县(区、园区)事权划分。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对由于先行改革而与中央和省上后续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
(二)明确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部门不得要求县(区、园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的财政事权如需委托县(区、园区)行使,要通过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相应经费。
2.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园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区、园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园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对县(区、园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中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弥补。县(区、园区)的财政事权如需委托上级政府机构行使,应负担相应经费。
3.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合理确定市与县(区、园区)各承担主体的支出责任,既要避免市级大包大揽,也要防止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县(区、园区)承担。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对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根据全省或全市统一标准,由市与县(区、园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区域资源保护、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县(区、园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县(区、园区)各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按照各自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县(区、园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及县(区、园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县、区级政府是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主要责任,应切实保障好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要落实好省直管县政策,积极争取省级政策和财力支持,科学管理、安排、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自有财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加大财源培植力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与相关领域改革相衔接,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并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落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调整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根据中央和省级财税改革推进步伐,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适时调整市与县(区、园区)财政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园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继续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情况,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置和规模,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市对县(区、园区)财政专项资金,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的主要通过资金切块、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保障。
(四)协调推进相关部门职责划分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的问题。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省级改革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清单,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市编办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制定或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上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财政、编办等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充分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加强与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时掌握上级政策动向,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对已明确属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各县(区、园区)要切实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各县(区、园区)履行财政事权和承担相应支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