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十条措施 助推全省扶贫攻坚工作
为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国土厅近期印发了《国土资源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全面助力扶贫工作。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和引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地方政府把易地扶贫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做好项目选址和论证工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倾斜。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用地计划实行专项安排,每年额外增加用地计划600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农牧民建房规定的,及时安排计划指标,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单列规模不得低于下达计划指标的3—5%。
——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简化扶贫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报上一级政府。建立扶贫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加强对基层报件的指导,提高一次性审查通过率。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制”,项目用地预审时,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做出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书面承诺。对省发改委等相关省级职能部门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厅直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报省国土厅备案。
——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力度,增减挂钩指标向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对易地扶贫搬迁地区,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周转指标在满足易地扶贫搬迁用地后,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有偿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全部返还指标转出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
——编制专项规划,支持扶贫村开展土地整治。向扶贫村倾斜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提高完善耕地相关配套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能,增加农民收入。扶贫村项目申报按照简化程序的原则,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一并进行,项目实施由所在地的县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
——鼓励扶贫村土地开发,促进脱贫致富。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鼓励乡(镇)、村集体在扶贫村镇周围自行开垦耕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政策和技术指导,提供基础资料,协助勘测和工程实施,指导质量等级评价,制定权属调整方案,组织对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自验,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备入库,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属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不低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收储或交易,收益用于该村脱贫致富。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增加群众收入。鼓励资源所在地群众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开发,分享矿业开发利益。落实矿山企业前期补偿和后期帮扶措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收。鼓励当地群众依托矿山企业平台创办旅游、餐饮、物流商贸等小型实体增加收入,积极为扶贫村搬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找水打井等技术支撑。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支持光伏扶贫项目落地。将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光伏扶贫项目应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禁止占用耕地。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做好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办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优先安排国土资源改革试点。以国土资源改革创新激发贫困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国土资源改革创新举措在符合条件的扶贫地区先行先试,盘活贫困地区各类资产要素。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强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支持贫困移民实现脱贫致富。以《关于支持青海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意见》为支撑,对自愿申请、审核确认、在不要求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给予每户6万元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改善贫困移民户的住房条件。结合高原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建设,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村居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移民危旧房改造及村庄整治工作,重点支持互助县南门峡镇磨儿沟村等贫困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厅规划处 萨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