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长城认定的批复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报送长城认定资料的请示》(青文新物字[2011]81号)收悉。在你厅、相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青海省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厅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厅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青海省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认定青海省明长城分布于12个县,详见附表。
明长城主线东起乐都县,西经互助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南经湟中县、西宁市城中区、湟源县,向东经平安县,止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还有数条各自独立的长城墙体或壕堑,分布在西宁市城北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乐都县、互助土族自治县、贵德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请你厅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土坑、题刻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请你厅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此复。
附件:青海省长城认定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