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

24.07.2014  13:35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变更、转移、消灭的,应办理地役权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3、申报材料:

  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地役权合同

原件

4

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房屋他项权证书

原件

4

地役权转让的证明

原件

 

  地役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房屋他项权证书

原件

4

变更证明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地役权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

变更协议

原件

利用目的、方法、利用期限、利用范围等变更

 

地役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房屋他项权证书

原件

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

原件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5

标的物灭失证明

原件

供役地房屋或需役地房屋灭失

6

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地役权灭失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注销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