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发布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07.02.2015  12:06
  2月6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规范和促进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悉,《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1月12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地方志的概念、工作职责、编纂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批准出版制度等二十四条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省级政府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主体和程序作出具体的要求,解决我省地方志工作存在的文稿质量不高、编审程序不细、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为促进世界了解青海、青海走向世界提供资鉴。

  我省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努力,2008年,我省全面完成了《青海省志》第一轮修志工作,共编修省州县三级志书130部、行业志13部、部门志4部、军事志70部、乡镇志1部以及村志6部。1997年,省地方志办公室编纂了大型综合性年度资料性文献《青海年鉴》,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编纂出版的各种综合性年鉴、专业年鉴达30多种。2006年8月依法启动了第二轮修志工作。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省地方志办公室又及时启动了《玉树大地震救灾重建志》的编纂工作。(张蕴 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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