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20.04.2016  12:33

        自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完善司法公开、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格尔木法院制定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监督机制建设。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扎实做好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坚决贯彻人大决议及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和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四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基层群众等召开座谈会,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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