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法院:财产分配惹矛盾 拒不还房引纠纷
2014年4月22日,韩某某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xx号xx小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却打不开房门,仔细查看才发现防盗门锁芯已经被更换。自己购买的房屋,是谁住了进去呢?经多方打听,韩某某发现原来是自己的妯娌马某某将房屋的门锁更换。
韩某某与马某某协商,让马某某把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她,马某某拒不返还,万般无奈之下,韩某某将马某某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依法进行了调解,原来妯娌之间的矛盾源自于兄弟之间合伙财产的分配问题。马某某对法官称,韩某某丈夫与她的丈夫是亲兄弟,家里共有弟兄五个,自己的丈夫是老大,韩某某的丈夫是老二,17年前在自己丈夫筹划、运作下,投资了西宁到兴海的长途客运线路,弟兄五个共同经营长途客运,经过兄弟五个12年的努力,长途客运车不断发展壮大,长途客运成了每个家庭衣食住行的生活来源,马某某和丈夫有工作,十几年来从未支取过生活费,2009年马某某丈夫去世,客运生意由韩某某丈夫全权负责。马某某丈夫去世前,汽车客运已发展到空前的规模,汽车客运的钱款投资了十套房子,最后到手的共有五套,丈夫去世时,女儿15岁,儿子9岁,韩某某夫妇从未给过孩子生活费,十几年间,也从未分割过财产,全部进行了积累再投资。 2013年底,韩某某的丈夫去世,韩某某和三个小叔子私自分割了财产,她两个孩子的财产被他们瓜分完毕,之后自己请了韩某某家人及其相关人员,要求分割17年来属于两个孩子的财产,但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下,才“侵占“了她的房子,只要韩某某解决了两个孩子的财产问题,才能归返还房子。
法官调查查明,韩某某之夫马某海于2013年11月23日因病去世,马某某与其丈夫马某忠于2008年底离婚,2009年5月马某忠去世。2013年12月韩某某(买受人)与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载明原告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xx号xx小区的该套房屋,韩某某一次性交付购房款683657.18元,且该房屋已经进行了备案。2014年4月22日,韩某某到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房屋门锁锁芯被被告更换,房门无法打开,为此酿成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法官调解未果,马某某无论如何不愿归还房子。城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对双方证据进行分析质证后,法院认为 ,公民合法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韩秀梅与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xx号xx小区房屋一套并已交付全部房款,该房并经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原告合法取得该房屋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私自将属于原告的房屋门锁更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原告诉求有理应予以支持,被告称该房属于其两个孩子所有并要求分割财产的答辩意见,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案起诉。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马某某停止侵害,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xx号xx小区房屋一套的门锁恢复原状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此案件涉及到了日常生活中亲友合伙做生意之间常常容易出现的矛盾纠纷,诚实守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民法院的作用也在于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和谐、诚信,从而强有力的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