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 城中法院再宣判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

17.08.2020  20:51




        8月1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套路贷”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史某权、刘某华等5人以诈骗罪罪名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华、史某权先后伙同被告人史某常、单某亮,利用款介绍人及客户资源,在西宁市共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虚假租赁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收取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讨债的过程中,使用威胁、上门滋扰、泼油漆等“软暴力”行为迫使被害人还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某珠从事高利贷中介业务,在明知其所介绍的借款系“套路贷”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参与其中,帮助刘某华等人实现“套路贷”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权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后通过打电话、上门催讨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属“套路贷”犯罪。在讨债的过程中,被告人使用威胁、上门滋扰、泼油漆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珠明知其所介绍的借款系“套路贷”,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参与其中,属共同犯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是城中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第五起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套路贷”犯罪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城中区人民法院提醒您:“套路贷”放贷是幌子,套财是目的,请提高警惕,远离“套路贷”陷阱,一旦发现自己陷入了“套路贷”,应立即停止还款,马上报警求助,及时保留借贷流水及对方暴力催收等证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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