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法院:年关将至 文明驾驶
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在本市湟中县沿西(宁)塔(尔寺)高速公路向西宁行驶至南川工业园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对其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本市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35.97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年以来,城中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较去年有所增长,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人之所危险驾驶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如:麻痹大意、过于自信是首要心理因素。被告人在被问及为什么明知喝酒后驾车易出事故却仍驾驶机动车时,几乎所有被告人或者认为自己喝的酒不多,不会超过入刑标准;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查获;完全没有意识到醉酒驾车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和严重的法律后果,故而不少的被告人酒后不听他人劝阻,坚持酒后开车上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法治的宣传不仅要靠法院和司法机关,同时也要发动民间组织,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对法律信仰,让法律成为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解决问题的规则。
同时,为了公众与自身的安全,我们建议所有的驾驶员在喝酒后,不论喝酒多少,都不要去驾驶机动车,应当对自己与他人的安全负责;我们也建议驾驶员的朋友、亲人做好监督工作;驾驶员自己应当克服麻痹大意、侥幸的心理;参加宴请时尽量打车前往与回家,或者让不喝酒的家属、朋友或者酒店服务人员代驾,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再次呼吁全市机动车驾驶司机,为了您与他人的家庭幸福,请不要酒后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