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
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23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度究竟如何衔接,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请他们就《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政策进行解读。
记者: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有何重大意义和影响?
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出台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二是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暂行办法》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将不断扩大。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能够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
记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记者: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记者: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一生可能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在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参保。先要确定参保人员在两个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规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分别归集或转移接续到相应的待遇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记者: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若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记者:个人账户权益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记者:参保人员办理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记者: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答: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再按照《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分次缴费的人员必须在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及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记者: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记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国家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具体经办规程如下:
一是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是接受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度衔接申请,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参保人员原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是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张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