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18.05.2016  16:35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和调剂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要实现参保范围、政策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和基金的统收、统支、统管,即: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方式、时间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特殊病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医保起付标准、报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实现统一;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和定点管理、分级诊疗差别化政策等实现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筹建办统一负责,委托市(州)分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实现统一,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通知》要求,建立奖惩机制,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激励奖惩和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奖惩。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如期实施。

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积极做好省级统筹前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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