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6年至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正式签订
杨颐厅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签订《2016年—2018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 杨颐厅长与中国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签订《2016年—2018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
1月28日,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签订仪式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行,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杨颐与中国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16年—2018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标志着我省新一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经竞争性磋商,确定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承接主体,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经办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经办服务。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年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个人不另行缴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列入大病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按80%的比例予以二次报销,不设最高封顶线。
2012年,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实施了省级统筹、城乡统一、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截止2015年底,第一轮(2012年—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期满,经办的两家商业保险机构通累计为11.4万人(次)的参保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支付待遇5.98亿元,人均补偿达到5245.6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保障机制,有效缓解了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深受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
合同签订仪式上,杨颐厅长对两家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大病保险政策。要加强与各级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并反馈经办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同时,严格落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对符合政策的费用要按规定比例报销,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报销范围,对已出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不得另行限制。二是加强医疗服务监控,确保基金平稳运行。要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价格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的监控,及时报告、密切关注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高额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异地就医费用真实性核查等情况,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经办服务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简化服务流程,配齐配强经办力量,提高服务效率,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