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地税加大转借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案件查处力度
西宁讯 (通讯员:张振兴)近日,西宁市城北区地税局查处消费者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发票案件中,查实“城北某招待所”将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转借给新开业的“城北某宾馆”(该宾馆的消防手续未办完,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购领发票)定额50元发票,共50份。经查核“城北某招待所”“城北某宾馆”涉及转借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定额发票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发票管理法规的事实清楚,依法追究“城北某招待所”与“城北某宾馆”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城北某招待所”追缴转借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应缴税款及附加152.5元;对“城北某宾馆”借用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应缴税款及附加15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南昌车务段消费者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服务业-住宿),金额1600元,并缴纳代开发票税金及附加97.650元。
二、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城北某招待所”转借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借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的,并处未缴税款152.50元的一倍的罚款152.50元。对“城北某宾馆”借用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借用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应纳税款152.50的,并处未缴税款152.50元的一倍的罚款152.50元。
通过对“城北某招待所”与“城北某宾馆”转借未达到起征点免税定额发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与发票管理规定行为,追缴未缴税款及附加,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与违反税法规定未缴税款行为,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在纳税人中引起震撼威慑的作用,依法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及发票管理法规规定的意识有所增强,优化税收管理秩序。
(供稿单位:城北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