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法院:严厉打击非法办学 保护合法教学机构
18.11.2015 18:5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9月,高某某为提高其女儿的学习成绩,在西宁某文化培训中心为其报名参加培训班。培训不久,依据该培训中心高考达到一定分数及一本的承诺,高某某将其女儿的培训课程由普通班更换为保分班。后高某某女儿高考中考试成绩只达到二本分数线,双方产生纠纷。
城西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西宁某文化培训中心没有向西宁市教育局登记办学资格,也没有工商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案被告马某某所开办的西宁某文化培训中心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应属非法成立的培训机构,其办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高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口头达成的培训协议应属无效,马某某作为某文化培训中心负责人应返还之前收取的原告高某某缴纳的学费26390元。城西区法院宣判后,在履行期尚未届满前被告主动向原告高某某返还了剩余学费26390元。本案虽得以顺利解决,但也警示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督查部门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防止和避免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本文来源: 法院
18.11.201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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