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法院; “同命同价”有说法

24.11.2014  14:38

        在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一般都会涉及到对被害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保险金赔偿计算亦是如此,计算合理牵涉到每位受害者及家属的利益。

        近日,城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鲜某系青AXX车辆所有人,2013年2月25日原告就该车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财产保险单》,原告鲜某支付了保险费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限额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机动车财产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2013年10月25日,原告鲜某驾驶青AXX车辆,将已被他人撞倒的行人贺某再次碾压,贺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鲜某负主要责任。鲜某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贺某非城镇户口,不应按城镇户口理赔,拒绝理赔,导致纠纷产生。

        在审理中,经庭审查证,核实证据,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财产保险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鲜某就该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被害人贺某户籍虽系农村户口,但因长期在城市工作居住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在赔付计算上应按城镇户籍人员标准计算。庭审中有效证据证实被害人贺某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应按城镇户口予以赔付。原告鲜某在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的计算符合理赔标准,鲜某在先行赔付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主张合理,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十日内向原告鲜某支付保险金29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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